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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6年度高职(专科)专业设置工作的通知山东省教育厅 关于做好2016年度高职(专科) 专业设置工作的通知
各高职高专院校: 为做好2016年度高职(专科)(含各类高等学校及机构举办的专科层次教育)专业设置工作,进一步提升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意见》(鲁政发〔2012〕4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2〕49号文件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13〕12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19号文件进一步完善现代职业教育政策体系的意见》精神,服务区域重大战略,围绕我省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支柱产业和特色产业,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积极调整服务面向,优化专业结构,加强优势专业、特色专业建设,适应经济发展、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需要,为培养高素质的技术技能型人才提供载体。 二、基本要求 (一)学校要对就业率低的专业予以调整。连续两年就业率较低的专业,除个别特殊专业外,学校一般应调减招生计划直至停招。连续三年不招生的,应提出撤销。 (二)学校调整专业时,应当事先对拟调整专业在校学生的培养工作做出妥善安排。拟调整的专业和目标专业应当有相同或相近的学科基础和办学基础,专业代码前四位相同。学校调整专业不占新增专业的计划。 (三)在遵循人才培养规律的前提下,学校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自身优势和特点,在专业属性范围内自主确定专业培养方向,但专业培养方向不得作为专业申报。专业培养方向不作为招生专业列入招生计划。 (四)各学校要坚持专业数量服从于办学质量的原则,科学控制专业增长数量。新建高职高专三年内(含三年)年度增设专科专业数不超过5个,其他院校年度增设专业数不超过3个。原则上不新增《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公布高等职业院校预警类严控类和限制类专业目录的通知》(鲁教职字〔2015〕51号)公布的专业。暂不受理增设目录外专业。 (五)师范类专业原则上限定在19个省级教师教育基地所在学校设置。设置医学及相关医学类专业须征求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意见,设置公安、司法类专业须征求省级有关主管部门意见。严格控制本科高校设置专科专业,确需新增的须征求我厅本科高校主管处室意见。 (六)各专业申请材料(一式1份)及汇总表请于2016年7月10日前邮寄至济南市历下区南圩门外街8号408室,联系人:省教育厅职教处王志刚 夏岩,电话:0531-81916556,邮箱:sdedu_zcj@126.com,邮编:250011。
附件:1.山东省高职(专科)专业设置填报表 2.山东省高职(专科)专业设置汇总表
山东省教育厅 2016年6月 日
上一条:关于开展2015-2016学年第二学期期末教学检查工作的通知 【关闭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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