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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学院关于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的暂行规定
2015-08-31 23:35  

菏院政字2012123

菏泽学院关于联合培养研究生

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规范在校联合培养研究生的管理,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指我校与其他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培养并在我校学习的硕(博)士研究生。

第二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的管理,要严格遵守教育部、教育厅等上级有关研究生管理文件。

第三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其管理工作实行导师负责制,由导师、研究生学习所在院(系)、科研处共同管理。

第四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学习时间、学习内容等,由研究生导师、研究生学习所在院(系)和研究生招生单位协商确定。

第五条 研究生学习所在院(系)负责研究生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教学与管理、学位论文的指导、党建与思想政治教育、就业指导等工作。

第六条 研究生学习所在院(系)应加强研究生的日常教学管理,建立完整的教学档案,按要求组织好选课、期中检查、期末考试或考核、成绩管理(具体办法按照联合培养硕士单位有关规定执行)等各个环节。应定期召开研究生导师、课程主讲教师会议,研讨交流研究生教学工作。

第七条 科研处负责研究生的日常管理与协调、培养基地的申报与建设、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培养质量的检查与评估、学习档案及研究生会的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科研处要积极与后勤产业管理处、组织部、图书馆、资产管理处等部门协调,为研究生的住宿、组织生活、学习、科研等创造条件。

第九条 研究生学习所在院(系)每学期末要将研究生在校学习、科研、政治、思想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科研处。

第十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入校时,由研究生学习所在院(系)办理住宿、借书等相关手续。所在院(系)应在研究生入校一周内将入校登记表报科研处。

第十一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应在每学期开学一周内,持本人学生身份证明到学习所在院(系)报到;因故不能按时到校者,经导师同意后向所在院(系)请假;在校学习期间的请假,须由导师同意经所在院(系)批准后,报科研处备案。

第十二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地方法规,遵守我校学生守则和有关规定。如有违反,由研究生导师、研究生学习所在院(系)和科研处形成书面材料向研究生招生单位提出建议,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三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的住宿及各种证件 办理,统一由我校安排,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联合培养研究生要参加正常的党(团)组织生活和各种集体活动,符合条件的应成立党(团)支部和研究生会,其活动暂由科研处管理。

第十五条 按照协议,联合培养研究生需在我校完成毕业论文的,由导师、研究生所在院(系)及科研处负责监督学位论文完成情况,同时积极为研究生完成毕业论文创造条件。

第十六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除完成学位论文外,必须以我校为署名单位公开发表一篇以上学术论文。

第十七条 研究生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基本规范,严禁弄虚作假、抄袭剽窃,自觉维护学校学术声誉。坚持文责自负,对学位论文和其他自主发表的学术着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应积极参加学术活动,如作学术报告,参加研究生论坛、学术会议、学术讲座以及各种专题讨论会等。

第十九条 学校在研究生二年级期间,选拔聘任优秀研究生担任本专科生兼职辅导员或班主任,并发放相应津贴。

第二十条 研究生学习所在院(系)可安排研究生担任本科助教工作,作为研究生实践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十一条 设立联合培养研究生专项经费,主要包括业务费、研究生生活津贴等,专款专用。联合培养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的培养经费标准为理工科类每生每年3000元,人文社会科学类每生每年2000元,由科研处管理,导师掌握使用。研究生生活津贴参照招生单位发放标准,不重复发放。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各院(系)研究生规模每生每年按理工科5000元、文科3000元的标准划拨研究生培养与管理日常运行经费,由学校计入包干经费划拨给相关院(系)。

第二十三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毕业离校前应办理好各项离校手续,包括:归还各种证件,清还所借图书、仪器、设备和其它物品等。    

第二十四条 凡本校学生报考我校研究生导师的,一经录取,学校一次性给予奖励2000元。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菏泽学院办公室                201211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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