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院办字〔2017〕46号
为切实推动我校精准资助工作整体、有序开展,有效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上学难问题,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资助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教财字〔2013〕7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鲁学助〔2017〕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为进一步深化我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围绕“立德树人”这一根本任务,抓住“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一核心,重视培养受资助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加强励志教育、诚信教育和社会责任感教育。围绕资助育人主题,积极探索实践,着力构建包括物质帮助、道德浸润、创新创业能力拓展、精神激励、规范管理等方面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校内资助覆盖面大、灵活多样的优势,不断创新资助方式,满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差异化需求,更好地实现资助育人的目的。
二、经费来源和使用范围
我校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校内资助体系建设。其中,学校奖学金约占提取经费的55%,勤工助学金约占提取经费的25%,创新创业助航计划、学费减免、校内无息借款和临时困难补助等方面约占提取经费的20%,校内资助经费的提取以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中的事业收入数据为基数,在年初预算时计提,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
三、资助项目
1.学校奖学金
设立学校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以激励学生勤奋学习,促进良好学风的形成。学校奖学金分三个等次,一等1500元、二等1000元、三等500元。
2.创新创业助航计划(菏院办字〔2017〕34号)
为进一步深化我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将资助工作重点由保障型资助向发展型资助转变,由单纯助困向综合育人转变,推进我校精准资助工作,通过项目立项的方式对申请学生实施创新创业助航计划资助。
3.勤工助学
根据在校生人数和实际工作需要,设立一定数量的勤工助学岗位,勤工助学岗位主要包括教学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勤工助学岗位分临时岗和固定岗,临时岗按小时计酬,每小时的报酬不低于8元,按天计酬,每天的报酬不低于30元;固定岗根据工作性质按月计酬,每月的报酬一般为100--500元;寒暑假勤工助学岗每天的酬金不低于50元。其中学生参加固定岗的工作时间,每天不超过2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4.学费减免
学费减免主要用于救助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人或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以及烈士子女等无力支付学费的特困学生。减免学费的标准根据学生困难程度,可以分别减免当年全部学费或当年学费的一定比例,但应严格控制减免人数,严格学费减免条件和审查报批程序。学费减免必须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批。
5.无息借款
无息借款主要是帮助解决学生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家庭遭遇重大变故、或学生本人患有较大疾病等情况,造成因经济暂时困难无法完成学业学生的救助措施。借款期间学生不支付借款利息。根据学生困难情况,分为三个档次,一档1000元、二档2000元、三档3000元,无息借款必须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批。
6.临时困难补助
临时困难补助主要是用于因突发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使家庭经济陷入困境、突发重大疾病而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在校生各类意外伤害造成的家庭贫困、其他意外事件的救助。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当年度所交学费的50%,并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批。
7.家访工作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访工作,是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能有效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的精准性,提高资助资金的精准使用率。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访工作坚持以学校为主导、以学院为主体,坚持省内家访与省外家访相结合,坚持定期家访与不定期家访相结合的工作原则。
四、资助经费使用规范
切实加强校内资助经费的管理,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将校内资助经费的提取和使用纳入学校预决算管理,足额提取,足额使用。严格界定学生工作经费支出和资助经费的开支范围,不得将用于学生管理方面的经费充抵资助经费支出。
凡属于校内资助经费的支出,必须经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可按程序办理。各类校内资助项目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申请、审核、公示、发放和监督等程序,切实将资助资金用于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最大限度地发挥资助育人功能。
发放的资助经费由学校财务处直接汇入受资助学生个人银行卡。
五、监督与管理
学生工作处要进一步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和奖惩机制。加强对学生资助工作的督导,开展对各学院资助项目评定情况和资助资金发放情况的督导检查。建立完善的学生资助工作考核制度,结合各学院学生工作考核,建立学生资助工作表彰奖励机制。
加强资助资金监督管理,完善信访投诉处理制度。通过设立学生资助工作热线电话、咨询邮箱、微信公众号等多种途径,畅通学生反映渠道,接受师生监督。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问题,要严格依据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处理,确保我校校内学生资助体系健康发展。
学校对资助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各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要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六、受资助学生的教育管理
1.学生工作处、学校团委以及各学院要加强对受资助学生的教育引导,努力为获奖助学生创造条件,充分发挥获奖助学生的典型示范作用。
2.受资助学生应积极参加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和公益活动,把学校对自己的关心和爱护,化作回报社会、服务师生的实际行动。增强爱校荣校和感恩意识,为和谐校园建设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七、其他
1.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菏泽学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学校资助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菏院政字〔2013〕103号)同时废止。
2.本意见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