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勤处关于加强考勤工作的暂行规定-后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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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处关于加强考勤工作的暂行规定
2018-07-04  

后勤处关于加强考勤工作的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考勤管理,严肃工作纪律,转变工作作风,强化考勤责任,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保证后勤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后勤处实际,经研究,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严格请销假管理

(一)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作息时间。工作时间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旷工、串岗等,上下班要坚持签到签退。

(二)严格请销假办理。工作时间因故不能到岗上班的,必须事前履行请假手续,事后办理销假手续。确因突发情况不能及时办理请假手续的,所在单位同意后可暂由他人代办,但本人须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1、请假类型

事假。指在工作时间内因私需要请假离开工作岗位或不能按时参加学校、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

病假。指因病需请假离岗治疗或休息。

婚假。婚假3天。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本规定以下所称婚假均含路程假)。

产假。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生育如遇难产的,凭医院证明可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法律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根据医院证明,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丧假。丧假13天。需要去外地料理丧事的,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本规定以下所称丧假均含路程假)。

工伤假。经上级主管部门鉴定为工伤后,可休工伤假,假期根据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确定。

以上假期计算时间均包括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及学校寒暑假。

2、请假程序

教职工请假,须填写《菏泽学院教职工请销假审批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批准并做好工作交接后方可离岗休假。其中请病假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假期满须持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销假。

请假期满因特殊情况需继续休假的,应在请假期满前办理续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继续休假。

3、请销假审批权限

请销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科级副职请假,由本科室正职签署意见,科级正职请假,由本科室副职签署意见,报后勤处长(请假一天以上)审批,审批后当日报后勤处办公室备案。其他人员请假由本科室正职签署意见后,报后勤分管处长审批,审批后当日报后勤处办公室备案。

事假、丧假、婚假、工伤假一周(含一周)以上,或病假两周(含两周)以上,或产假、护理假,经后勤处长签署意见后,由人事处审批。其中婚假、产假、护理假须经妇委会签署意见。因私出国出境的,由后勤处和人事处签署意见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教职工请假期满当日须按照请假审批程序及时销假,销假后须及时备案。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旷工处理:

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岗,或不参加学校、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的;

请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或续假未获批准逾期不到岗工作的;

不服从组织调动或工作安排,经劝说无效,逾期不到工作岗位报到的;

本人要求调动、辞职或办理出国出境手续等未获批准,无故不到岗或私自出国出境的;

弄虚作假,编造请假理由的;

教职工借调到其他单位、在职攻读学历学位、进修访学、业界锻炼、出国支教或外出挂职等期满未经批准无故逾期不归的。

  5、请假有关待遇

上级规定的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工伤假期间,工资和绩效津贴正常发放。

根据国家文件规定,病假待遇如下: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教职工借调到其他单位、在职攻读学历学位、进修访学、业界锻炼、出国支教或外出挂职等不在岗的,工资待遇等按有关规定或协议执行。

二、强化考勤管理责任

(一)综合管理科负责后勤管理处整体考勤管理工作。其中水电暖服务中心、收发文印中心、保健医保服务中心及车辆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本单位人员日常考勤工作,以上四中心要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考勤工作。对由于执行政策不力或信息报送不及时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每周五五点点前将本单位本周考勤情况(中心负责人签字)交综合管理科。其它科室(中心)的每天考勤统一由综合管理科负责。

(二)后勤处对各科室的考勤工作及人员出勤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考勤结果作为教职工年度考核、岗位聘用、工资和绩效津贴发放等的重要依据。

(三)对考勤弄虚作假或瞒报漏报谎报迟报考勤情况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四)后勤处每月公布一次考勤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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