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学院维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维修工程管理,规范工程立项、设计、招标、施工、竣工验收及工程结算等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学校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后勤管理处管理的各类维修改造工程项目,涉及房屋、道路、水、电、暖维修、绿化改造等公用部位的维修改造项目的内容。
第三条后勤管理处是负责组织实施学校维修改造工程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学校维修改造工程的立项申报、规划设计、工程招标、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结算、资料收集、编制、报审及归档等工作,对校内所有后勤维修改造工程负责。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四条项目立项程序及要求
1.校内有关单位根据本单位发展规划和近期目标,从工作实际需要出发,将目前由其使用或管理的各项设施存在的问题于下一年预算申报时间以前,以书面报告形式报后勤管理处,作为下一年度申报项目的依据。要求报告写明项目现状、存在的问题、改造要求及改造预期目标等。
2.后勤管理处接到报告后,负责组织人员进行实地查看,听取使用单位意见,确定项目改造范围、改造内容、经费预算及论证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根据论证结果,区分轻重缓急情况,申报学校立项。后勤管理处严格按照学校批准的项目实施,未批准项目不得执行。
第五条以下特殊情况后勤管理处可以紧急处理:
校区内突发的紧急抢修工程(如水管爆裂、电缆抢修等)。
第六条零星维修和专项维修工程
1.零星维修工程是指为保证教学、科研等正常运行,造价在3万元以内的物业日常维修维护项目(如更换水龙头、修补门窗、更换玻璃、更换灯管、下水道疏通、广场砖修补等);零星维修工程按《后勤管理处零星维修管理办法》组织施工、验收及结算。
2.专项维修工程是指学校行政办公用房、教学科研用房、学生宿舍等的维修改造以及学校园林环境建设、道路、路灯、水电暖、基础设施等的维修改造,造价在3万元以上的维修项目。
第七条专项维修的各类维修项目,均应办理申报、论证、立项、审批手续,对未经学校批准而擅自施工的,审计部门不予审计,财务部门不予结算。
第三章 公共维修资金的管理
第八条公共维修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学校专项维修工程之外(3万元以下)的基础设施维修维护费。
2.市场和材料考察费、工程设计费、监理费等。
3.为完成维修改造工程需要支付的其他不可预见费。
第九条必须严格控制公共维修资金的支出,所有工程决算严格控制在预算之内。如当年公共维修资金超支,除紧急情况需要抢修的工程项目外,一般不再安排维修工程。确需维修的工程,需经院长签字同意后,方可予以实施。
第四章 维修工程施工及招投标
第十条 维修工程施工及招投标项目确定
1.单项经费预算3万元以下的维修项目,按《后勤管理处零星维修管理办法》执行。
2.单项经费预算在3万—5万元的维修项目,由后勤管理处、审计处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公司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及工程结算方式,后勤管理处负责签订施工合同并组织施工,由审计处、后勤管理处等负责竣工验收,审计处负责工程结算审计。
3.单项经费预算在5万元以上的维修项目,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公开招标。根据招标结果,由校方签订施工合同,后勤管理处组织施工,由审计处、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等相关单位负责竣工验收,审计处负责工程结算审计。
4.涉及水、电、暖、气等特殊维修,由供电局、自来水公司等单位经营的项目,需要招标的由后勤管理处写出报告,由学校分管副院长批准后组织由单一来源招标。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二条维修项目招投标程序
1.项目申报单位填写项目申报书,注明项目概况、经费预算及经费来源情况,报后勤管理处审批。
2.后勤管理处制定维修施工方案,交资产管理处。
3.资产管理处负责编制招标文件、拟定招标工作小组成员名单,报学校领导审批。
4.资产管理处负责发出招标公告或邀请投标书,并发布招标公告。
5.资产管理处向经审查合格的投标单位发放招标文件、设计图纸(方案)及技术资料。
6.后勤管理处组织投标单位勘察现场,并对招标文件、设计图纸(方案)等技术资料进行答疑。
7.资产管理处组织招标会议,确定中标单位。
第五章 合同管理
第十三条凡属改造工程的应签订施工合同,属材料采购的应签订产品购销合同。
第十四条施工合同与产品购销合同可采用国家规定的标准合同,也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结合标准合同拟定自制合同。
第十五条合同中未尽事宜,需要明确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后,可签订补充合同。
第十六条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乙方投标时的承诺、工程相关的文件均作为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施工合同作为工程质量管理、工程进度管理、造价审核、工程竣工验收与结算的依据。
第六章 施工管理
第十八条为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向后勤管理处提交具体的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施工方案、工艺说明、施工进度计划、质量关键控制点等资料,以便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第十九条施工过程中的隐蔽工程,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后勤管理处,后勤管理处会同审计、资产等部门与具体项目负责人现场检查并签字备案。未经检查验收的隐蔽工程项目,结算时一律不予认可。
第二十条工程款支付原则
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支付合同总造价97%,留 3%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经检查无质量问题,质保金一次付清。
2.原则上不预付工程款,如多项工程合计数额较大时,可酌情预付部分周转金。
第七章 维修项目审计
第二十一条 学校的各类维修项目,投资额度在1万元以下的,各单位在本年度末应向审计处报送所有维修项目清单并列明金额,以备审计处抽查验证;投资额度在1万元以上的,要提前申报预算,经审计验证后施工,未经审计不得办理结算和工程决算,突发事件及抢修工程事后要及时作补充说明,经相关负责人签字后报送审计处。投资额度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维修项目均应招标,审计处将根据具体情况,对工程实行全过程审计或对部分阶段、环节进行全过程审计。
第二十二条 维修项目的全过程审计,是指对项目投资估算、勘察设计概算、施工预算、竣工结算、财务决算等各阶段经济管理活动的检查和评价,以促进控制工程造价和规范工程管理为重点,经技术经济审查、审计控制和审计评价相结合,将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参与必要的维修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审核维修工程项目立项手续是否完备、合法,并对招投标过程进行监督。项目主管部门提前2个工作日将维修工程项目立项文件和相关招投标文件送达审计处,审计处对有可能影响工程结算及费用的条款进行审计,主要审计内容是:
1.维修工程项目的立项手续是否完备。重点审核报价形式、价格调整方法、价格调整范围、价格计价依据、合同主要条款。
2.招投标文件可审核。主要审核报价形式、价格调整方法、价格调整范围、价格计价依据、合同主要条款等。
3.投标答疑文件的监督审核。
第八章项目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维修工程竣工后由使用单位、施工单位、资产管理处、审计处、后勤管理处组织相关人员按照验收规范进行验收,对发现的问题与不足及时处理。
第二十五条维修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做好质保期内的保修维护工作。质保期满后,项目使用单位、后勤管理处共同开具的保修验收报告作为财务支付质保金依据。
第九章 工程竣工资料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学校由后勤管理处负责管理的改、扩建和日常维修工程的施工竣工材料,由施工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负责进行整理和组卷,并且经由后勤管理处核审后归档。归档的施工竣工材料必须完整、齐全,且真实准确地反映整个工程的实际情况。
第十章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凡以前颁布与本规定不符的有关规定,均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学校研究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