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在全校形成移风易俗、崇俭尚廉的良好风气,根据中纪委、省纪委和市纪委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按照党员干部管理权限,严格执行婚丧事宜报告制度。
(一)报告程序。学校管理的处级、科级领导干部须向本单位党组织报告,所在单位党组织受理后,应及时向学校纪委备案。
(二)报告方式及内容。婚庆事宜必须在办理前10个工作日之内,如实填写《菏泽学院党员干部办理婚庆事宜报告表》;丧事事宜应在办理结束后10个工作日之内,如实填写《菏泽学院党员干部办理丧葬事宜报告表》。
第二条 严禁党员干部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借庆祝晋职、乔迁、出国(境)、生日、升学、参军等事宜之名,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第三条 党员干部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办理婚庆事宜。参加婚庆的人员要限定在亲属和挚友范围内,禁止发送请柬。不得以其他方式邀请与本人履行职务有关系的单位或人员参加;不准使用公车。
(二)办理丧葬事宜。不准通知与本人履行职务有关系的单位或人员参加;不准搞封建迷信;严格执行民政部门有关殡葬管理的规定。
(三)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不准收受、索取单位或个人的礼物、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以及象征性低价付款的物品。不准用公款报销或要求管理和服务对象支付应由本人支付的有关费用。
(四)严格控制婚丧事宜使用车辆和宴请人数,不得大操大办。
(五)除婚礼、葬礼外,其它喜庆事宜禁止以任何方式邀请和接受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外人员参加。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一)对婚丧事宜不报告、大操大办,造成不良影响的,一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党纪政纪处分。
(二)所在单位党组织不负责任、监督不力的,将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五条 学校其他工作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规定若与上级相关规定不一致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菏泽学院党员干部办理婚庆事宜报告表
2.菏泽学院党员干部办理丧葬事宜报告表
中共菏泽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4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