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菏泽学院审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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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
2010-12-26 16:19  

各党总支、党支部:

    为教育各级党员领导干部严格自律,加大对涉及权钱交易行为的惩处力度,中共中央纪委近日印发了《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校党委、纪委要求全校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领会《若干规定》精神,贯彻落实《若干规定》各项要求,引以为戒,自觉遵守,在勤政廉政方面起表率作用。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

    根据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精神,为贯彻落实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方针,针对当前查办违纪案件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对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共产党员提出并重申以下纪律要求:

一、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

(1)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

(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

(3)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前款所列市场价格包括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最低优惠价格。根据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各种优惠交易条件,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的,不属于违纪。

二、 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

    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违纪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违纪孳息处理。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违纪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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