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体育场馆的管理,提高体育场馆的使用率和投资效益,充分发挥体育场馆在育人和全民健身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菏泽学院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菏泽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实施办法》等相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菏泽学院体育馆、体育场、游泳馆以及附属的房屋、设施、器材等均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菏泽学院体育场馆是国家的财产,是我校的固定资产,是我校办学和服务于社会所需要的基本物质条件。其功能是为我校教学、科研、训练、竞赛、教工文体活动等提供保障和服务,同时为全民健身、体育娱乐活动、大学生创新创业提供场所。
第四条体育与健康学院是体育场馆的主要管理部门,由体育与健康学院成立体育场馆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管理人员5--7名。中心主要负责对体育场馆满足教学、科研、训练、竞赛等日常管理工作和开展校企合作、校校合作、大学生创新创业、服务社会(有偿服务)等管理工作。做好体育场馆的使用、保养、卫生、小型维修、文化建设及对外开放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场馆日常管理
第五条中心应认真落实岗位职责、设备器材管理、安全防火、环境卫生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建设,加强对场馆管理的监督和检查,保证场馆的安全,保持良好的教学环境,大力提倡节能降耗,树立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宗旨。
第六条根据学校体育场馆的管理和使用的实际需求,由中心安排专职人员管理体育场馆。专职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岗位职责,因玩忽职守造成的责任事故,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每个学期体育场馆负责人要按照教学部门提供的课程、学生人数及活动计划及时准备器材,合理安排场地,按时开闭场馆,做好优质服务工作。
第八条任何单位、个人在使用场馆时,要自觉遵守场馆的有关制度和规定,对故意违反管理规定者,场馆管理人员有权进行批评教育;对破坏场馆设施且不听劝阻者,管理人员有权会同安保部门对其进行驱离、并要求其赔偿损失。场馆管理人员在发现场馆内有安全隐患、设备损坏、能源浪费等现象时,场馆管理人员应及时采取措施。其自身无能力解决或超出自身管理范围的事项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并协助解决。
第九条中心要定期对各个体育场馆进行维护,以确保满足教学和服务社会。大型维护及场馆文化建设等项目应在学校论证后进行,未经允许不得对体育场馆的整体结构、水、电、暖等进行擅自改动。
第三章 场馆运营管理
第十条中心遵循“依法从严、程序规范、风险控制、保值增值、以馆养馆”原则的基础上开展体育场馆运营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体育场馆运营模式应以校企合作、校校合作、大学生创新创业等形式为主;承接的所有赛事活动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规,严把审批流程,确保项目的申请、审核、审批、监管等程序科学化和规范化。
第十二条在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科研、训练、校内赛事等基础上,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前提下,为提高体育场馆的利用率和投资效益,中心应积极开展校企合作、校校合作、鼓励大学生创新创业,充分利用我校体育场馆的资源开展灵活多样活动,履行高校服务地方的社会职责,更好地做到体教结合、体社结合、体企结合。
第十三条为更好地服务教学,提高师生专业实践能力和业务水平,各类体育赛事所需的裁判员、工作人员在符合赛事活动规定的条件下,原则上以我校师生为主。中心应精心组织、服务到位,充分发挥我校教师业务能力、锻炼提高学生专业技术实践能力。
第十四条中心在承接校外活动时,成立3--5人的协商工作小组并与活动主办方洽谈相关业务,洽谈内容形成纪要文件,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通过校企合作、校校合作、大学生创新创业开展活动所接受社会捐赠的物品、设备应及时录入我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体育场馆运营的情况应公开透明,并接受我校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中心在承接校外活动之前要与主办单位签订安全协议书,进一步明确安全责任,保护学校利益、规避学校风险。
第十六条体育场馆对外使用涉及有偿使用(出借)的,按《菏泽学院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菏院办字﹝2017﹞71号)进行办理。
第四章 场馆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各场馆管理人员应全面负责本人所在场馆的安全、消防、卫生、秩序、器材借用、器材归还等事项。要在活动期间,清理无关人员离场。
第十八条场馆管理人员要树立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理念,顾全大局,团结协作;按时上下班,上班期间要坚守岗位,下班后及时关灯、拉闸,做好防火、防盗工作;按时发放与回收借用器材,器材归类摆放整齐,保持分管场馆清洁、卫生;经常检查场地、器材、设备,如有设备损坏,及时向体育场馆管理中心汇报。
第十九条中心做好小额资产的入库管理工作;领取物品填写出库单;借用和租用仪器、器材要符合学校规定并做好借用登记工作;仪器、器材等归还时应认真检查物品数量和质量,凡发现其数量不全或物品损坏时,应要求借用或租用者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场馆管理人员要坚守岗位、遵守职责,要提高自己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做到热情服务、文明服务。
第五章 场馆安全、消防和卫生管理
第二十一条体育馆内和塑胶场地内严禁吸烟、严禁使用明火;体育场馆工作人员要熟练掌握使用消防器材。为防止安全事故发生,严禁下列行为:占用疏散通道;在教学、训练期间将安全出入口上锁;遮挡消防安全疏散通道标志;违章用火用电;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第二十二条消防装备、设备和体育馆的门窗应定期检查,已经损坏和有故障的要及时修理或更换。体育场馆的配电室、仓库应指派专人负责管理。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辆和自行车禁止进入场馆;进入体育场馆人员禁止穿硬底鞋。
第二十四条节假日和夜间值班管理人员要坚守岗位,尽职尽责,遇有火灾、盗窃等特殊情况时,除及时采取措施外,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和有关领导报告。
第二十五条体育场馆内禁止吃香糖、随地吐痰,禁止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禁止在墙面、椅面和桌面上随便刻画、涂写。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为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学校各类体育场馆的管理,由体育与健康学院根据本办法认真制定各类体育场馆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体育与健康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