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游泳馆的管理,进一步提高游泳馆的使用效率,更好地发挥其为学校和社会服务的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菏泽学院游泳馆是学校的固定资产,是校企合作的产物,是学校办学、服务社会所需要的基本物质条件。包括游泳、体能训练和多媒体教学等,功能是为我院教学、实验实训、竞赛、大型活动提供保障和服务,为全民健身、体育休闲、娱乐活动提供场所。
第三条 体育与健康学院是我校游泳场馆管理的职能部门,行使我校对游泳场馆教学、实验实训、竞赛等日常管理权力。
第四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和个人在使用场馆的过程中,都有保证场馆安全、保持环境卫生和维护各项活动秩序的权力和义务。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五条 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的要求,承担教学、实验实训、竞赛、大型活动、进行创新创业等任务,以提高学生的知识、能力和素质为目的。在完成基本任务的前提下,应充分发挥游泳馆的潜力进行科学研究。
第六条 积极进行教学、实验实训教学改革,不断更新实验实训内容,改革教学方法,通过教学、实验实训培养学生职业能力和职业素质,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七条 在完成教学、实验实训等任务的前提下,企业可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实现投资效益。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八条 本着共享共用,互惠互利原则,体育与健康学院和企业双方成立共管领导小组。学校游泳馆内外建设、设施的调整、撤销,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均在分管院长统一领导下,由体育与健康学院负责管理和协调,建设和改造必须以学校总体建设规划为依据,统筹规划,合理安排。馆内各物理空间都纳入体育与健康学院实验教学中心使用和管理,由体育与健康学院明确各楼层空间的教育教学功能定位,并体现学校和体育与健康学院的文化建设等。
第九条 每个学期,体育与健康学院要提供课程安排表、规定参与实验实训的学生人数以及体育活动计划,合理安排场地。企业要及时准备或配备相关设备、器材,确保教学、实验实训等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 非体育与健康学院安排的课程、竞赛、健身和参观等事项,场馆工作人员有权不予安排场地或拒绝接待。
第十一条 我校凡利用游泳馆场馆进行教学、实验实训、竞赛、集会、健身或从事其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自觉遵守场馆的有关制度和规定,对于故意违反管理规定者,场馆管理人员有权进行批评,必要时交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游泳馆在保证我院正常的教学、实验实训等活动外,业余时间企业面向社会开放(开放时间由企业管理),响应和贯彻全民健身计划,为广大群众提供一个健身锻炼的场所,为社会服务。
第十三条 体育与健康学院负责监督和检查场馆的使用情况,堵塞个别单位和个人利用学校名义滥用场馆的漏洞,确保游泳馆经营者(企业)管理工作的组织和落实。
第十四条 学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未经允许不得擅自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班、私自带人带团利用场馆进行出租活动,违者,对当事人予以罚款或行政处分。
第五章 管理人员职责
第十五条 场馆管理人员在体育与健康学院及企业的共同领导下,负责游泳馆和其它教学设备全面管理,其工作任务是为教学、实验实训、竞赛以及对外开放等工作需要,提供场地、器材、仪器、设备等方面的服务。其职责是认真落实学校领导、体育与健康学院下达的指示和要求,努力为学校的教学、实验实训、竞赛、群体活动热诚服务。
第十六条 学校任何单位、个人在使用场馆时,发现场馆内有安全隐患、设备损坏、能源浪费等现象时,有权力和义务及时向场馆管理人员报告,促其立即采取措施抓紧维修,消除隐患。场馆管理人员有责任迅速采取措施。若其自身能力不能解决或不属于自身管理范围的事项时,应及时向体育与健康学院或企业领导汇报,或请有关部门协助解决。
第十七条 各场馆管理负责人应全面负责本人所在场馆的安全、消防、卫生、秩序、器材借用、归还和简单维修等事项。特别是在教学、实验实训时间,清理无关人员离场。
第十八条 场馆管理人员要树立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思想,团结协作,顾全大局;按时上下班,上班期间要坚守岗位;按时发放与收回借出的器材。根据需要画好场地的线;搞好所分管场馆的清洁卫生,雨雪天后及时清扫积水和积雪;经常检查场地、器材、设备,如有设备损坏,自己能维修的自己维修,维修不了的及时向体育与健康学院或企业领导汇报。
第十九条 游泳馆是为教学、实验实训、竞赛及其它集体活动提供物质保障的,管理人员要提高自己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保持场馆的整洁有序。文明服务,热情待人,言语和气,礼貌周到。
第二十条 场馆内卫生间每日都要清扫。逢大型活动时,听从有关负责人的调动,确保场馆内无杂物、无灰尘、无污迹。夏季要及时定期喷药、灭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