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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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聘请流程

1、外国文教专家《外国专家证》办理程序

  各院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首先要写聘请申请报告。属年度计划内拟聘请的外国专家申请报告,通过县、市教育系统报省教育厅审批,省教育厅出具任务批件(批准通知书);属年度计划外拟聘请的外国专家申请报告,通过县、市外办报省外办审批,省外办出具任务批件(批复)。
  各院校凭批准通知书或批复到省外办新闻文化处办《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并将原件寄外国专家本人。外国专家凭《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原件到所在国的中国使馆办理来华工作(Z)签证。
  各院校聘请的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到校后,学校出具到职证明,并持批准通知书或批复、外国专家本人护照、本人1寸照片两张(随行家属同),到办证中心办理《外国专家证》。

2、什么是《外国专家证明书》

  外国专家证明书,是对首次来华工作的外国专家,在中国海关入境时享受的一种优待证明。海关工作人员对持有《外国专家证明书》的外国专家携带的行李物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准予免税携带入境,(详见第11条)。
《外国专家证明书》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签发。
如果外国专家来华入关时需要办理申请自用物品免税的有关手续,应提前通知聘用外国专家单位为其办理《外国专家证明书》。外国专家入境时须向海关交验《外国专家证明书》正本。

3、什么是《外国专家证》及怎样申请办理《外国专家证》

《外国专家证》是外国专家在华工作期间的专家身份证件和办理在华居留手续的必备证件。申请办理《外国专家证》,需要外国专家聘用单位在外国专家来华后凭其所在业务主管部门的介绍信函;外国文教专家凭聘用合同、政府间协议、校际协议等,持外国专家职业签证或签证复印件和专家本人照片两张到所在地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或国家部委外事司(国际合作司)办理外国专家证。
《外国专家证》的一次签发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外国专家须在聘期每满一年时,到外国专家身份认定机关办理《外国专家证》延长手续;逾期未办的,《外国专家证》自行失效。外国专家在华期间聘用单位发生变更时,须向发证机关交回原证,并到新聘用单位所在地区发证机关申办新的《外国专家证》。

4、外国专家如何申请来华职业(Z)签证

  根据规定,拟来华工作6个月以上的外国专家应凭邀请函电、合同书及有效护照、证件和《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原件),向中国驻外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外交部授权的其它驻外机关申请办理职业"Z"签证。

5、《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由哪些机关负责签发

  国家外国专家局,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和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事业单位、专业总公司国际合作司(外事司)向来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外国专家签发《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其他任何部门无权签发。

6、怎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持职业签证的外国专家应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到服务所在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外国人居留证》。
专家在办理《外国人居留证》时需凭护照及职业签证和《外国专家证》、卫生部制定的《外国人健康检查纪录》、聘请单位公函、相片2张(小2寸),填写《外国人居留证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持有外国人居留证的外国专家离开服务地,需在外临时住宿的,应按照规定,申报临时住宿登记。持F字签证的外国专家在中国境内住宿,应申请临时住宿登记。

7、聘请外教必须具备的条件及聘请程序

  我国国内各单位要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必须具备经所在地相关政府管理部门检查通过,并经国家外国专家管理局批准的聘请外国文教专家资格。申办外国文教专家资格的程序如下:
A
、由申请单位向其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B
、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会同公安、政府外事主管部门、 国家安全部门到单位进行实地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有:1)单位涉外管理制度;2)为外专提供的生活实施是否符合标准;3)有没有专职管理队伍;4)有没有安全组织等;
C
、通过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后,向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省属院校直接由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检查);
D
、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分两次会同省外办、省公安、省安全部门对当年度申报单位进行复查,复查通过后报国家外国专家管理予以批准;
E
、国家外专局正式予以批复。申报单位正式获得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的资格。
各单位每年还要接受年检。
  
  具聘请外专资格的单位方可自行聘请外国文教专家,聘请程序如下:
A
、聘请单位自主与外籍求职人员谈定聘请条件,签订聘请合同,专文报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省管院校直接报省教育行政管理部门)。需为外教提供的条件一般为:1)国家对外教的工资规定的最低标准为每月2200/人,上不封顶;2)一年合同期的提供往返国际旅费或规定最高限额(一般定为70008000元),半年期的提供单程机票;3)免费提供住房,一般要求:有单独卧室、起居室、厕所与浴室,设彩电、冷暖空调、可上网电话、冰箱、洗衣机及必要的家具等;4)另外给予一定的电话费、水电费补贴或全额承担;5)每年给予2200元的旅游补贴;6)一般按本单位中国职工的的标准给予医疗补贴;7)享受带薪假期;7)到最近的国际机场接送;8)教学时数一般在1216小时/周;
B
、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批复并出具邀请信与专家确认件(有些省份需到省外办申办这两份文件);
C
、寄递邀请信与资格确认件给外教;
D
、外教赴我国驻其所在使领馆申办工作签证。即:Z签证或讲学签证,即:F签证;
E
、外教确定来华日期,预订机票,通知聘请单位接机;
F
、外教到校。
  另外,因许多聘请单位聘请时间紧急,国内不少省、市可以同意各单位让外教先申办旅行签证来华,入境后在一个月内由聘请单位代为更改签证字头。

  外教来单位后还需及时办理以下手续:
1
、在来单位后的24小时内向所在地公安部门申办好外国人住宿登记手续,否则将受到公安部门的处罚;
2
、在一个月内率外教到政府指定医院接受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书;
3
、向省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或省外办申领外国专家证;
4
、经所在地公安部门向具签证颁发资格的公安部门申办外国人居留证。至此,外教可以安心在聘请单位任教了。聘请单位还必须做好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

8、卫生健康检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必须在最先到达的国境口岸的指定地点接受检疫。除领航员外,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任何人不准上下交通工具,不准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
  来自国外的船舶、航空器因故停泊、降落在中国境内非口岸地点的时候,除紧急情况外,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任何人不准上下船舶、航空器,不准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
  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罚款:
1)逃避检疫,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隐瞒真实情况的;
2)入境的人员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擅自上下交通工具,或者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不听劝阻的;
  当事人对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给予的罚款决定不服,可以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预期不起诉又不执行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违反本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