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鲁财行【2014】4号)以及《菏泽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菏财行【2014】8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菏泽学院工作人员。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我校工作人员临时到菏泽市区(不包括菏泽各县,下同)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建立公务出差审批制度。校级领导出差须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并由学校指定委托人签署意见;校内各部门(院系)正、副职出差由学校分管领导审批;部门(院系)其他人员出差由部门(院系)主要负责人审批,确需乘坐飞机的,由学校分管领导批准;使用部门专项经费的须经学校分管领导审批。
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公务出差要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际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学校依据省财政厅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制定的差旅费标准执行,并结合菏泽市市直机关差旅费标准调整而适时调整。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菏泽市区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
火车 (含高铁、动车、 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校级人员 |
软席(软座、软卧) 高铁/动车一等座, 全列软席列车一等 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其余人员 |
硬席(硬座、硬卧) 高铁/动车二等座, 全列软席列车二等 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省内出差按照菏泽学院省内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1)。
省外出差按照菏泽学院省外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2)。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以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标准执行上级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校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者标准间。校级以下人员出差,如两人以上可以同住标准间的,原则上不住单间,标准间的住宿标准在单人标准基础上上浮100元(如济南出差,单人住宿标准为330元/天,2人可住430元/天的标准间)。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其中到省内其他市(县、区)出差的,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到市内县出差的,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见附件1)。
省外出差按照菏泽学院省外差旅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件2)。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由接待单位收取人出具收取证明。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公务接待费开支。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其中到省外或省内其他市(县、区)出差的,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到市内县出差的,每人每天5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并由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收取人出具收取证明。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收取的交通费用于抵顶交通费开支。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附公务卡消费小票。
第二十三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批准人和出差人员应当对发生差旅费的真实性负责。
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原则上也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当天返回菏泽市区的,按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乘坐本单位公务用车出差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
对未经批准的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部门出差审批、差旅费规模控制负责,部门领导、报账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各部门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将对学校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学校出差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六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的;
(五)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六)转嫁差旅费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财政厅、相关主管部门、学校纪委、审计处一经发现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将责令改正,违规资金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学校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不缴纳会务(培训)费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差旅费规定执行;缴纳会务(培训)费的,会议、培训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不再报销;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凭会议、培训通知由学校按照规定报销。
学校原则上只允许参加上级和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直接组织的会议、培训活动。
第二十九条 到省外或省内县(市、区)及以下基层单位(不含菏泽市区)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的人员,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在当地工作期间差旅费执行驻地规定,费用由驻地单位承担。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按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2008年6月2日发布的《菏泽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菏院政字【2008】43号)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菏泽学院省内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2.菏泽学院省外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3.菏泽学院公务出差(培训)审批单
菏泽学院
2014年9月19日
附件1
菏泽学院省内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地市 |
住宿费标准(元/每间每天) |
伙食补助费标准 (元/每天) |
校级人员 (单间或标准间) |
其他人员 (单间或标准间) |
济南 |
480 |
330 |
100 |
青岛 |
490 |
340 |
100 |
淄博 |
480 |
330 |
100 |
枣庄 |
480 |
330 |
100 |
东营 |
480 |
330 |
100 |
烟台 |
480 |
330 |
100 |
潍坊 |
480 |
330 |
100 |
济宁 |
480 |
330 |
100 |
泰安 |
480 |
330 |
100 |
威海 |
480 |
330 |
100 |
日照 |
480 |
330 |
100 |
莱芜 |
460 |
310 |
100 |
临沂 |
460 |
310 |
100 |
德州 |
460 |
310 |
100 |
聊城 |
460 |
310 |
100 |
滨州 |
460 |
310 |
100 |
菏泽 |
460 |
310 |
80 |
附件2
菏泽学院省外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省份 |
住宿费标准(元/每间每天) |
伙食补助费标准 (元/每天) |
校级人员 (单间或标准间) |
其他人员 (单间或标准间) |
北京 |
500 |
350 |
100 |
天津 |
450 |
320 |
100 |
河北 |
450 |
310 |
100 |
山西 |
480 |
310 |
100 |
内蒙古 |
460 |
320 |
100 |
辽宁 |
480 |
330 |
100 |
大连 |
490 |
340 |
100 |
吉林 |
450 |
310 |
100 |
黑龙江 |
450 |
310 |
100 |
上海 |
500 |
350 |
100 |
江苏 |
490 |
340 |
100 |
浙江 |
490 |
340 |
100 |
宁波 |
450 |
330 |
100 |
安徽 |
460 |
310 |
100 |
福建 |
480 |
330 |
100 |
厦门 |
490 |
340 |
100 |
江西 |
470 |
320 |
100 |
河南 |
480 |
330 |
100 |
湖北 |
480 |
320 |
100 |
湖南 |
450 |
330 |
100 |
广东 |
490 |
340 |
100 |
深圳 |
500 |
350 |
100 |
广西 |
470 |
330 |
100 |
海南 |
500 |
350 |
100 |
重庆 |
480 |
330 |
100 |
四川 |
470 |
320 |
100 |
贵州 |
470 |
320 |
100 |
云南 |
480 |
330 |
100 |
西藏 |
500 |
350 |
120 |
陕西 |
460 |
320 |
100 |
甘肃 |
470 |
330 |
100 |
青海 |
500 |
350 |
120 |
宁夏 |
470 |
330 |
100 |
新疆 |
480 |
340 |
120 |
附件3
菏泽学院公务出差(培训)审批单
申报部门: 年 月 日
出差人 |
|
同行人 共 人 |
出差日期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共 天 |
出差目的地 |
|
出差事由 |
|
交通工具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含旅游船) □飞机 □其它(不含出租车) |
经费来源 |
会务(培训)费: 元 |
部门负责人审批 |
学校分管领导审批 |
学校审批意见 |
|
|
|
|
|
|
|
|
说明:1.公务出差或参加会议、培训前必须填写此审批单,报经相关领导审批。此审批单连同会议、培训通知一并作为差旅费报销附件进入会计档案。
2.校级领导出差须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并由学校指定委托人签署意见;校内各部门(院系)正、副职出差由学校分管领导审批;部门(院系)其他人员出差由部门(院系)主要负责人审批,确需乘坐飞机的,由学校分管领导批准;使用部门专项经费的须经学校分管领导审批。
3.差旅费报销时,差旅单内容须与本审批单内容一致,否则不予报销。差旅单粘贴时,只需粘贴城市间交通费及住宿费票据,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包干使用,不需粘贴相关费用票据。
4.住宿费、机票、会务费、培训费等须使用公务卡结算,并附公务卡消费小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