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院政字〔2012〕113号
菏泽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处理
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原国家教委颁发的《高等学校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和《菏泽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菏院政字[2006]24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校各单位、各部门应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爱护国家财产的思想教育,加强对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严格科学的管理和使用制度,强化岗位责任,做好资产的使用、保管、维护、维修工作,切实防止资产的的损坏和丢失。
二、对学校固定资产损坏、丢失实行赔偿制度。
三、处理原则与赔偿界限
(一)因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失,应责令当事人进行检讨,并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以吸取教训,提高认识。对于不爱护固定资产、严重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的,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单位负责人追究连带管理责任。
(二)在提运、保管或使用过程中 ,由于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责任人均应赔偿。
1.在提运、保管、领发、外借和使用过程中玩忽职守,不负责任,致使仪器设备等资产受震、受潮、损坏、腐蚀、生锈、丢失、被盗、账目混乱而造成损失的。
2.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粗心大意,操作不慎而造成损失的。
3.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改修、组装或改装造成损失的。
4.尚未掌握操作技术、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仪器设备造成损失的。
5.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及时造成损失的。
6.由于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损失的。
(三)属于下列情况,造成固定资产损失者,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赔偿。
1.在提运、保管、领发、外借和使用中一贯遵守各项制度,爱护资产,偶尔疏忽造成损失的。
2.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的不熟练造成损失的。
3.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的。
(四)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经过有关专家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免于赔偿处罚。
1.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确属难以避免引起的损坏。
2.因仪器设备等资产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久,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3.经过批准,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经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失。
4.自然灾害或其它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
(五)损坏、丢失固定资产的损失价值,应根据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地核算。
1.对单价800元以下民用性强的低值仪器,如照相机、收录机、电风扇、万用表、计算器等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要严格计价赔偿。使用一年内按原价赔偿,一年后按扣除折旧后的价值赔偿。凡属隐匿者,除照原价赔偿外,还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2.单价800元以上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计价应遵照以下原则:
(1)损坏、丢失零部件的,只计算零部件的损坏、丢失价值;
(2)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3)损坏后质量显着下降,但尚能使用的,应按其质量变化程度酌情计算损失价值。
3.对于贵重仪器设备,除按损失部分的实际情况进行经济赔偿外,还要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
4.损坏、丢失的固定资产或仪器设备的零部件,应按新旧程度合理折算赔偿金额。折算赔偿金额公式:
原值—净残值
应赔偿金额 = —————— X (使用年限—已用年限)
使用年限
【注】:原值=购置该固定资产时的价值;
净残值=报废后出售该固定资产所得的价值(在丢失、被盗的情况下净残值等于零)。
固定资产分类折旧(使用)年限,参照《工业企业财务制度》财政部(92)财工字第574号文有关规定执行(见附件)。
5.凡未经批准私自动用仪器设备,造成损坏、丢失者,均按设备原值赔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6.属个人责任丢失稀缺珍贵资产的,按原价的2倍以上赔偿。原价低于评估价的,按评估价的2倍以上赔偿。
7.图书资料的赔偿办法按图书馆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处理办法
(一)一旦发生固定资产损坏、丢失事故,使用单位或当事人应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填写《固定资产损坏、丢失报告单》,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进行处理。损坏、丢失贵重仪器设备和发生其他重大事故,应注意保护现场,由学校资产主管部门和安保部门组织严格的审查,立案处理。
(二)赔偿处理权限:根据固定资产的实际情况及损失价值,参照学校固定资产购置审批权限,由管理部门分级负责审批,处理结果报学校资产主管部门备案。
固定资产损失金额单价在1000元或批量金额5000元以下的,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资产管理处共同做出赔偿决定;固定资产损失金额单价在1000元(含1000元)或批量金额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由分管校领导审批。损坏精密、贵重、稀缺设备器材和其他重大事故,由院长审批,并按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
(三)赔偿费由负责审批单位根据确定的赔偿金额及本人经济情况,决定一次偿还或分期偿还。如赔偿人经济上确有困难,可提出申请,经有关单位调查证实,报资产管理部门和分管校领导批准,可以缓期偿还或减免。
(四)确定赔偿金额和偿还日期后,由赔偿人所在单位按期负责催缴,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检查偿还情况,每学期清理一次。经督促教育,仍然无故拖延不缴的,可从学校应发给赔偿人的课时费或岗位津贴等中采取硬性措施扣除,并给予行政处分。
(五)被批准分期或延缓赔偿的人员,经过一段时间的考查,在爱护资产方面确有显着成绩或有其他较大贡献的,由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资产主管部门和分管校领导批准,可减免部分或全部待交的赔偿金。
(六)赔偿费按国家国资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国资事发〔1995〕106号)上交学校财务处,用于固定资产的维修及补充。
五、本办法与上级文件精神不符时,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六、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固定资产分类折旧(使用)年限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六日
附件:
固定资产分类折旧(使用)年限
(1) 机械设备 10-14年
(2) 动力设备 11-18年
(3) 运输设备 6-12年
(4) 仪器仪表、自动化、半自动化控制设备 8-12年
(5) 电子计算机 4-10年
(6) 测试仪器设备 7-12年
(7) 非生产用设备及器具、工具 18-22年
(8) 化工、医药专用设备 7-14年
(9) 电视机、复印、文字处理机 5-8年
(10) 家具类 5-20年
菏院政字〔2012〕113号--国资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