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阅规则-菏泽学院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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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阅规则

2015年08月22日 15:01  点击:[]

图书借还读者须知

一、图书馆各借阅室统一实行藏、借、阅一体化管理,凡本校读者均可凭一卡通入库借书或阅览。

二、读者入库前,请首先将个人物品存放到各楼层存包橱内,不得带书包或者书籍入库借阅。

三、读者入库时请主动出示本人一卡通,禁止借用他人证件。

四、读者入库时,请用本人一卡通在入口处换取代书板,入库后请正确使用代书板。借书时请将代书板放回原处,取出一卡通办理借阅手续。

五、图书借出前,请读者认真检查所借图书,如发现缺页、涂抹、圈画和撕割等污损情况又没有盖污损章,应及时向工作人员说明,加盖污损章,以明确责任,否则由借书者个人负责。

六、读者出库时如遇检测仪报警,请自觉接受检查,以免造成误会,严禁不办借书手续将图书带出室外。

七、请读者自己记住所借图书的最迟应还日期,以免逾期罚款;遗忘归还日期,可通过图书馆检索厅的“书目检索系统—我的图书馆”栏目查看。

八、还书时,不需一卡通,直接带书到还书处办理还书手续。

九、读者所借图书即将到期仍需继续使用,在无读者预约的情况下,可自己在网上续借,或持一卡通到借书处办理续借手续。

十、请爱护图书及借阅设备,遵守借阅规则,维护借阅秩序,保持室内安静,违章者按《借阅违章处理规定》处理。

读者借阅违规处理办法

一、一般违规处理

1.不遵守借阅规则,有意扰乱借阅秩序,经批评教育无效者,劝其离馆,不得借阅。情节严重者报公安部门处理。

2.冒用他人一卡通入库借书或者阅览,一经发现立即扣留一卡通,追查一卡通来历。使用他人遗失的一卡通借书以窃书论。

3.故意损坏图书设施,须赔偿材料及维修费或按原价赔偿,有意破坏者送公安部门处理。破坏防窃装置以偷窃论处。

4.不爱护室内公共设施,故意在桌椅或者墙壁上涂写、刻画者,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的处罚。

5.在馆内随地吐痰、乱丢杂物、吸烟者,根据情节轻重,责成其清扫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的处罚。

二、图书超期处理规定

1.从各借书处借出的图书到归还日期还不归还的,按超期处理。

2.假期期间所借图书到期者,开学后两周内归还,两周内不还者,按超期处理。

三、图书污损赔偿规定

1.读者借阅书刊应当面检查,如发现有污损情况(包括划线、圈点、批注、缺页以及油墨、水渍和烘烤等),须由本馆工作人员在污损处加盖污损章,以分清责任。否则责任自负。

2.污损书刊,视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的处罚:

(1)故意撕掉书刊条形码或者书标者,给予一定的处罚。

(2)污损书刊情节轻微,不影响书刊正常使用,按书刊原价的5-10%赔偿。

(3)污损较重或已损坏,但内容(含封面、目次)尚完整,根据修复的难易程度分别按书刊原售价的20-100%赔偿。

(4)损毁严重,已无法修复,或内容被涂污,影响正常使用者,按遗失处理(被污损的图书归赔偿者)。

四、图书遗失赔偿规定

1.读者遗失或损毁书刊,应主动说明情况,在借书有效期内办理赔偿手续,逾期不办理者,暂停其借阅权利。

2.丢失的书刊,原则上可以同版本的图书或者虽然版本不同但却具有相同书名、相同责任者、内容基本相同的图书进行补赔。

3.图书遗失后不能按同样版本实物补赔的,图书馆将根据书刊出版的年代、珍贵程度按书刊价的2-40倍赔偿。具体规定如下:

(1)1950年前出版的图书按原书刊的40倍赔偿,1950-1959年出版的图书资料按原书刊的30-40倍赔偿,1960-1969年出版的图书资料按原书刊的20-30倍赔偿,1970-1985年出版的图书资料按原书刊的10-20倍赔偿,1986—1989年出版的图书资料按原书刊的15倍赔偿,1990—1994年出版的图书资料按原书刊的10倍赔偿,1995—1999年出版的图书按原书刊的5倍赔偿,2000—2007年出版的图书按原书刊的3倍赔偿,2008年以后的图书按原书刊的2倍赔偿。

(2)非再版图书、手册、图集、工具书、精装画册、古籍贵重书刊、孤本书等赔偿另有规定,其中1985年前出版的图书按原书刊的40倍赔偿,1985—1989年出版的图书按原书刊的20倍赔偿,1990-2000年出版的图书按原书刊的10倍赔偿,2000-2005年出版的图书按原书刊的8倍赔偿,2006-2008年出版的图书按原书刊的6倍罚款,2009年以后出版的图书按原书刊的4倍罚款。

(3)丢失多卷书中的一卷,按照上述赔偿办法,以全套书价为单位赔偿,未丢失部分归图书馆所有,读者无权索要。

4.如果读者在进行书款赔偿后又找到原书刊,可在一个月内办理还书退赔手续,已用新书抵赔的不再办理退换手续。

五、偷窃书刊处理规定

1.未办借阅手续而将书刊带出库(室)外,或在书库(阅览室)内将书刊转移到库(室)外,一经发现,即作偷窃书刊论处。

2.对偷窃书刊者作如下处理:

(1)严肃教育,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并进行通报批评。

(2)处以被窃书刊总价的30—50倍的罚款(不足50元的按50元罚款)。

(3)视其情节轻重报学校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情节复杂者报校保卫处查处。

(4)图书馆工作人员偷窃书刊,给予行政处分,并处以被窃书刊总价的60-100倍罚款。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也作窃书论处:

(1)盗用他人借阅证借书,将书刊据为己有。

(2)用已挂失的借阅证借书,将书刊据为己有。

(3)“调包”还书,以废换好,以及与此类似的一切借书和还书的作弊行为。

(4)工作人员未经馆长同意注销数据等。

4.不办理借书手续将图书带至检测仪者,进行严厉批评,态度恶劣、屡教不改者,停止其借阅权限一月,并通知所在系进行批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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