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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校区教学部关于加强考勤工作的暂行规定
2017-09-12 10:11 bgs 

为进一步加强考勤管理,严肃工作纪律,转变工作作风,强化考勤纪律,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保证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和省及学校有关规定,结合我部实际,经研究,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严格请销假管理

(一)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作息时间。工作时间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旷工、串岗等。坐班人员上下班要坚持签到,教学人员要按时上下课。

(二)严格请销假办理。工作时间因故不能到岗上班的,必须事前履行请假手续,事后办理销假手续。确因突发情况不能及时办理请假手续的,所在单位同意后可暂由他人代办,但本人须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三)本部实行指纹考勤方式。

1.请假类型

事假:指在工作时间内因私需要请假离开工作岗位或不能按时参加学校、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

病假:指因病需请假离岗治疗或休息。

婚假:婚假3天。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本规定以下所称婚假均含路程假),原则上不超过7天。

产假: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符合法律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根据医院证明,女职工怀孕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丧假:丧假3到7天,其中3天为法定假期,4天为事假。需要去外地料理丧事的,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本规定以下所称丧假均含路程假)。

工伤假:经上级主管部门鉴定为工伤后,可休工伤假,假期根据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确定。

以上假期计算时间均包括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及学校寒暑假。

2.请假程序

教职工请假,须填写《菏泽学院教职工请销假审批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批准并做好工作交接后方可离岗休假。其中请病假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假期满须持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销假。

请假期满因特殊情况需继续休假的,应在请假期满前办理续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继续休假。

3.请销假审批权限

请销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处级干部请假,由党委组织部签署意见,报学校领导审批,审批后当日报人事处备案。副处级领导由教学部主要领导审批。各科室负责人请假一天以内由分管领导审批,一天以上由部主要领导审批。教职工请假半天由科室负责人审批,三天内由分管领导审批,三天以上由主要领导审批。教职工请事假、丧假、婚假、工伤假一周以内或病假两周以内的由部主要领导审批;事假、丧假、婚假、产假一周(含一周)以上,或病假两周(含两周)以上,经部签署意见后,由人事处审批。其中婚假、产假须经妇委会签署意见。

教职工请假期满当日须按照请假审批程序及时销假,处级干部销假后须及时向人事处备案。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旷工处理:

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岗,无故不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的;

请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或续假未获批准逾期不到岗工作的;

不服从组织调动或工作安排,经劝说无效,逾期不到工作岗位报到的;

本人要求调动、辞职或办理出国出境手续等未获批准,无故不到岗或私自出国出境的;

弄虚作假,编造请假理由的;

未经批准擅自停课、调课或私自找人代替上课的;

教职工借调到其他单位、在职攻读学历学位、进修访学、业界锻炼、出国支教或外出挂职等期满未经批准无故逾期不归的。

5.有关规定

(1)法定假期

上级规定的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工伤假期间,工资和绩效津贴正常发放,考勤奖及工作量补贴停发

(2)病假

根据国家文件规定,病假待遇如下: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3)事假

本人因私事请假,一月累计不超5天,事假期间不计发考勤奖和工作量补贴,超过5天不计发当月考勤奖和工作量补贴。

(4)迟到早退

凡迟到早退者每次扣发考勤奖30元。每学期迟到早退十次以上当年不得评为先进。

(5)旷工、旷课、旷会

凡旷工、旷课、旷会每次(节)扣发考勤奖50元,不足部分从工作量补贴中扣除。每学期旷工一天以上当年不得评为先进,旷工累计三天以上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

6:教职工借调到其他单位、在职攻读学历学位、进修访学、业界锻炼、出国支教或外出挂职等不在岗的,工资待遇等按有关规定或协议执行。

 

东校区教学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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